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持续完善,2026年,一批电力市场新规将正式落地实施。从现货市场机制优化,到新型主体获准入场;从结算规则的调整,到风险防控要求的全面升级,一系列政策正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走向纵深。
无论你是电力行业从业者、企业用电负责人,还是关注能源转型的爱好者,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电力市场专业术语。那些抽象、晦涩的定义,常常让人感到困惑。
为此,我们整理了61个电力市场核心名词,力求通俗清晰地解释每一个概念。内容干货满满,建议收藏,随时查阅。
市场体系与交易类
明确电力交易的核心场景与基本方式,是理解电力市场化的起点。
1.电力批发市场: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独立储能、新能源场站等主体,集中开展电能量、辅助服务、容量等大宗商品交易的市场。它分为中长期交易市场和电力现货市场,是电力资源实现市场化配置的核心层级。
2.电力零售市场:指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作为卖方,面向工商业、居民、农业等终端用户,开展零售电力交易、签订零售合同、提供用电增值服务的市场,起到连接批发市场与终端用户的桥梁作用。
3.电力现货市场:以日前、日内、实时为时间维度,以节点边际电价为定价核心,组织开展运行日及日内短周期电能量实时匹配与出清的市场。它通过分时、分区电价,反映电力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真实价值及供需的实时变化。
4.中长期交易:市场主体按年、多年、季、月、周、多日等周期,提前签订合约锁定未来电量、电价与用电曲线的交易方式。其主要作用是平抑现货价格的大幅波动,稳定市场参与者的经营预期,并需按规定与现货市场进行偏差衔接与结算。
5.安全校核:调度机构依据电网运行的安全约束条件(如潮流、电压、稳定等),对各类交易预成交结果、机组开机组合、发电出力计划进行合规性校验。对不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交易电量,需按规定进行削减调整。
市场主体类
涵盖发电、用电、售电、储能等各类参与者,尤其是新型主体,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力量。
6.经营主体:指依法完成电力市场注册、具备准入资质,可按规则参与交易、结算、履约等活动的法人及社会组织,包括发电侧、用户侧、售电、储能、虚拟电厂、电网企业等。
7.新型经营主体:依托分布式发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聚合管控等新技术和新模式形成,具备独立参与市场、提供灵活调节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例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微电网等。
8.绿色电力:指由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生产的电量,可通过单独交易、溯源认证、溢价结算等方式,满足企业低碳履约和绿色用能需求。
9.分布式发电:指布局在用户侧或配电网附近、以小规模方式就地消纳的发电设施(如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微型燃气轮机等),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整体参与市场交易。
10.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现独立并网、独立计量、独立调度,不依附于常规电源或用户自备设施,能够自主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容量等全品类电力市场业务的新型储能设施。
11.市场运营机构:包括负责交易组织、出清、结算、注册、信息披露等职能的电力交易机构,以及配合开展安全校核、机组组合、实时调度的电力调度机构。
12.发电企业:依法取得发电资质,拥有并网发电单元,从事电力生产和上网销售,可按规则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的法人主体,涵盖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生物质等电源类型。
13.电力用户:接入电网用电,按准入规则可选择由电网代理购电、与售电公司签约或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各类工商业、居民、农业及公共事业用电单元。
14.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满足市场准入容量及资质要求,完成注册后,不通过售电公司中转,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及现货交易,自行承担电价波动与履约风险的大工商业用户。
15.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未达到入市条件、或自愿不参与市场、未与售电公司签约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在批发市场购电,并按政府核定价格向其供电。
16.售电公司:完成市场注册并获得售电资质,在批发市场购电、在零售市场向用户售电,可提供定制化零售合同、承担偏差考核、提供用电管理及节能增值服务的专业主体。
17.直调公用机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接统一调度,承担跨区域保供、电网调频调压及基础负荷支撑任务,纳入公用电力统筹平衡的并网发电机组。
18.新能源场站:指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光热、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集中并网发电场站,按规定全面参与市场注册、中长期及现货交易,并接受偏差考核与安全调度约束。
19.虚拟电厂:利用数字化聚合管控技术,将分布式发电、新型储能、可中断负荷、可控微电网等分散资源整合起来,以一个整体身份参与电力交易、提供灵活调节服务,并接受调度指令。
20.灵活调节资源:具备快速启停、上下爬坡、出力可调、负荷可中断转移等能力,能够适应新能源波动、参与调峰调频备用、支撑电网实时供需平衡的各类电源及负荷资源。
21.发电侧主体:以电力生产上网为核心职能,作为市场供电方参与交易出清、提供电能量及辅助服务的所有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新能源场站、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等。
22.用户侧主体:以电力消费为核心,可自主用电、调节负荷或聚合响应,作为市场用电方参与零售及批发市场交易的主体,包括各类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
结算与参考点类
明确结算基准节点与规则,规范电费清算流程,避免结算纠纷。
23.统一结算点:同一供电区域或省内划定的唯一基准电价结算节点,作为中长期合约、现货偏差电量统一计价及电费归集分摊的固定参考点。
24.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中长期交易合约明确约定的电价结算基准节点,用于对接现货节点边际电价,计算合约电量与实际发用电量之间的偏差价差结算。
市场监管与风险类
通过监管抑制市场力、规范行为,通过风险防控保障交易履约和结算安全。
25.市场力:单一或多个主体通过持留发电容量、串通报价、恶意削减出力等行为,刻意影响市场供需格局、操纵出清电价、获取不当收益的市场支配能力。
26.市场监测:监管机构及运营机构对主体报价、成交价格、电量交易、机组运行、潮流阻塞等进行常态化监控分析,排查市场力、违规交易及异常价格波动的监管工作。
27.履约保函:经营主体按规定向运营机构提交的银行保函、保证金等担保凭证,用于覆盖交易违约、电量偏差、结算欠费等场景下的风险赔付。
28.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集成市场注册、交易申报、安全校核、出清、计量、结算、信息披露、风险管控等功能,支撑电力市场全业务流程运行的专业信息化平台。
29.信用额度:依据主体信用评级、经营资质、履约记录核定的最高交易及结算授信额度,用于约束交易规模,防控过度交易引发的履约及结算风险。
30.交易履约风险:市场主体未按中长期合约或现货成交结果履行发电上网或用电消纳义务(如无故弃电、违约不履约、不执行交易计划等)带来的市场运行风险。
31.结算履约风险:市场主体未按结算规则按时足额缴纳或收取电费、辅助服务费用、阻塞分摊费用等,产生欠费、拖付、拒付所引发的资金清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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