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河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到,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按照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暂无历史交易电量的售电公司(含首次注册入市),按照其后续12个月预计拟代理零售用户总用电量,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
根据《河南省售电公司电力交易行为评价细则及指标体系》评价结果为B、无评价结果(含首次注册入市)的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额度要求在本细则第十条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存在以下情况的售电公司,在参与次年电力市场交易前,仅能提交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障凭证:依据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协议,未及时足额结清结算费用等相关情况,后续仅接受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障凭证;已提交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经交易中心书面提醒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及时补缴,被暂停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根据《河南省售电公司电力交易行为评价细则及指标体系》评价结果为B的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按日更新计算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关注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变化,确保履约保函、保险额度持续满足本细则第十条要求,当售电公司因交易电量增加导致已缴额度不足时需进行补缴。售电公司因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满足要求而无法达成市场化交易,产生的损失由售电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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